
1.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的范围。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AEO系统、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这里简单解释一下“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来源既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包括社会层面原因,如军事行动等;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2.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
受灾保税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AEO系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公司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加征关税的商品,今年7月份设立了加工贸易专用手册,想了解一下专用手册里的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可以内销吗?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第11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专用手册项下,由加征关税商品及其半成品(来源标识为“1”“4”)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不得内销,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内部可将加征关税商品及其半成品(来源标识为“1”“4”)加工产生的边角料AEO系统 ,与其他普通保税料件(来源标识为“2”“3”)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分开管理,其他普通保税料件(来源标识为“2”“3”)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可办理内销手续。
未完,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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