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关务系统 ,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的建造国、悬挂国旗、所有人、经营人、租赁情况、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进行核实关务系统 ,发现涉嫌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船舶信息的,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关务系统 。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对于已经驶离中国港口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关务系统 。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