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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监管方式不是你想改就能改的-2

来源: 2024-04-17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处罚结果关务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65万元整。

合规指引:

处罚原因——未“原状退货”

原状退货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关务软件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原状”,即原进出口货物关务软件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


案例三:

‍‍‍‍‍‍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受******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1226日向海关申报从印度进口退运货物项下橡苔2150千克,申报价格EXW980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8290000,对应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申报征免为全免关务软件,进口报关单号*******

经查,货物是超过1年后退运,实际征免应为照章征税。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833526.4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0912.34元。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关务软件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3000元。

合规指引:

处罚原因——未满足“1年内”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关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