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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那些事儿-3

来源: 2023-11-30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Q6

丙问:海关老师慢点走,我们家的保税仓库去年就设立了,这次新的规范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吗?

答: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关务系统,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的,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对已按《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要求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的仓库,视为已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管理系统。

 除了上面介绍的两仓设置规范关务系统 ,本次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两仓货物进出的两个重要时间节点。

1.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仓库经营企业应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关务系统,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仓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2.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关务系统,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ND

供稿单位:稽查处、奉贤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