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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来源: 2024-02-23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务系统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 关务系统、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关务系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关务系统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关务系统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未完,续2



 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