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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来源: 2024-01-04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 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 4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 2年第 42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 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