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 年 12 月 27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24 年第 60 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 附件 1)。现 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实施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 以 “ 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 ” 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 措施实 施期限为3 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保障措施 在实施期间 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 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 )之外的进口牛肉 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 )之外的进口牛肉 在现行适 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 加征关税 ,加征关税税率为55% 。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 、 02012000 、 02013000 、 02021000 、 02022000 、 02023000 。
三 、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进口牛肉未超出 规定数量(见 附件 2) 的,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见附件2 ) 的第3 日起 (含当日),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 ,应 在现行适 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 55% 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 中国 — 澳大利亚 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 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四 、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 原产于 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 ,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 9% ,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 3 。
实施保障措施的3 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 3% , 或 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 ,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五 、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进口牛肉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pdf
商务部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