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 6 月 27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44 号公告,决定自2013 年 6 月2 8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 - 36.9% ,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9 年 6 月 27 日,商务部发布 2019 年第 28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根据商务部2021 年第 3 号公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 4 年 6 月 2 7 日,应中国甲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 4 年第 25 号公告,决定自202 4 年 6 月 28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 2024年 6 月 28 日起, 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 甲苯胺 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 甲苯胺 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 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 5 年 6 月 28 日起,对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 13 年第 44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 名称: 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 7 H 9 N
物理化学特征 : 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 - Toluidine)、间甲苯胺 (m - Toluidine)、对甲苯胺 (p - 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 。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 被 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 3 年第 44 号公告和20 19 年第 28 号公告 的规定, 对 欧盟 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 . 6 %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
2.其他欧盟公司 36.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2 5 年 6 月 28 日 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 原产于 欧盟 的 甲苯胺 时, 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 确 定 进口货物 的 计 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 税 额= 海关 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 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 确 定 进口货物 的 计税 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2 5 年 6 月 28 日 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 5 年 6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