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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进口商核查,你需要知道

来源: 2025-05-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确保进口食品化妆品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关务系统,海关开展食品化妆品进口商核查。海关核查主要内进口商法律责任

(一)涉及食品进口核查

1.核查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定保存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口商应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关务系统、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的格式参照《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中的附件1-附件3关务系统

法律责任:进口商未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保存进口食品进口记录或销售记录关务系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应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