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886年贝壳案(Hartranft v. Wiegmann)
案件背景:进口的贝壳经过清洗和磨光后,是否仍为贝壳制品。
裁决要点:法院认定,清洗和磨光并未使贝壳转变为具有新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产品关务软件,并未使贝壳的关税分类发生变化,因此仍为贝壳制品。
意义:该案是实质性转变标准的早期经典案例,对后来的原产地认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3. 增值比例标准
核心原则:若产品在某国的增值超过一定比例(如50%),该国可被视为原产地。
应用场景:适用于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的原产地判定。
美国在运用增值比例标准时,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增值比例的计算:产品在某国的增值是否达到一定比例(如50%或更高)关务软件。
●关键部件的增值比例:如果产品的核心功能由某一部件决定,该部件的增值比例可能决定最终产品的原产地。
●区域贸易协定的特殊要求:如NAFTA/USMCA中的区域价值含量和劳动价值含量规则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展示了美国海关和法院如何运用增值比例标准判定产品原产地:
(1)NAFTA/USMCA中的汽车行业案例
案件背景: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及其后继者《美墨加协定》(USMCA),汽车产品的原产地认定需满足区域价值含量(RVC)要求。例如,USMCA规定,轻型汽车的RVC需达到75%,重型汽车的RVC需达到70%。
裁决要点:如果汽车在北美自贸区内的增值比例达到上述标准,即可被视为北美原产关务软件;否则,即使部分零部件在北美生产,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原产。
意义:该案例展示了增值比例标准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具体应用,尤其是对高附加值行业的严格限制。
(2)USMCA中的劳动价值含量规则
案件背景:USMCA引入了劳动价值含量规则,要求符合原产地标准的汽车必须含有特定比例(30%-40%)的发生在自贸区内的高工资生产成本。
裁决要点:如果汽车在北美自贸区内的劳动增值比例达到上述标准,即可被视为北美原产关务软件;否则,即使满足区域价值含量要求,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原产。
意义:该案例展示了增值比例标准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具体应用,尤其是对高工资成本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