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美国公司从韩国进口的四种汽车配件引发 海关编码的归类争议,于是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对其进行了归类裁定。
商品描述:
本案例商品为四种汽车配件,详情分别如下;
第一种,型号:85610-3M500-BR,后行李槽总成,金属和塑料制,覆一层泡沫。
图片如下:
归类结论:归入税号8708.29项下。
第二种,型号:85610-3M600-BR,后行李槽总成(带有刹车显示灯92750A),金属和塑料制,覆一层泡沫。
图片如下:
归类结论:归入税号8708.29项下。虽然带有灯具,根据十七类总注释三(二),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
十七类 总注释
三、零件及附件
(二)关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的标准
注释三的规定列明,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
第三种,型号:85625-3M500-BR,后行李槽边架(带有刹车显示灯92750A),塑料制,为一整块,中间有凹槽以安装刹车显示灯。
图片如下:
归类结论:归入税号8512.20项下。
第四种,型号:85690-3M000,带框架的布屏,包含一个48W的电机,可通过开关来升高或降低框架内的布屏,安装于后挡风玻璃,用于保护车辆的内饰和乘员免受太阳光,同时仍然允许驾驶员通过后挡风玻璃看到车后情况。
图片如下:
归类结论:归入税号8479.89项下。虽然是汽车用零件,但根据十七类注释二(五)和总注释三(三),应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税号。
十七类注释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
十七类 总 注 释
三、零件及附件
(三)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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