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又出新助力啦~为降低放行前因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设置的海关核查率,海关总署前段时间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7号),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看到公告的你们是不是十(yi)分(lian)迷(meng)茫(bi)的?小编这就帮你们梳理梳理~
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
原厂商发票:仅能提供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出口证明信:涉案国(地区)企业已经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交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另:应当以电子方式提交上述所有单证,且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单证内容应当与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单证纸质文件无需提交,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留存。
除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具体填报方式为:在规格型号栏填报完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即俗称的“其他”栏在5个“<>”中依次填报上述5个内容。其中税率填写实际值,如税率为30%填写“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0”,“1”代表“是”,“0”代表“否”。5个“<>”不可缺项,如第3、4、5项“<>”中无申报事项,相应的“<>”中内容可以为空,但“<>”需保留。
作者:陶欣
责任编辑: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