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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新规将有助于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

来源: 2021-09-0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近日,外管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将于

跨境担保分为:(1 )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和( 2 )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 3 )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其他担保”)。《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对这几类跨境担保的主要规定如下:

内保外贷

  • 取消对外担保的事先审批要求,外管局按照真实、合规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核。

  • 取消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限制,包括主体关系、财务要求等。对外担保不受股权关系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外境外股东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 对外担保没有额度限制,但是,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担保人签订新的对外担保。

  • 未经外管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资金,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 取消对外担保履约核准。银行担保人可以自行办理对外支付,非银行担保人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

  •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 个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金融机构管理。

外保内贷

  • 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 境内金融机构债权人集中登记外保内贷业务。

  •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全部提款的,不得办理新的提款。。

  •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其他

  •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 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跨境融资交易,有利于企业打通境境内外融资渠道,有效使用融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