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化
政策直通车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围绕“政策再加力、服务再提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天津海关根据总署统一部署,逐条研究推动落实关务系统 ,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新十六条”与“津关24条”“服务滨海12条”的统筹推进,进一步优化关区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为强化政策解读及应用指导,天津海关开设“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化政策直通车”专栏,切实让企业听得懂、运用好、享受到各项政策红利,积极推动地方做好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后的落地实施工作关务系统 ,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今天我们带大家了解——启运港退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下称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关务系统,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
启运港退税概念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
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范围
(1)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①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
②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关务系统。
(2)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3)出口货物。
①属于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②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个月内办理正常结关核销手续,但另有规定者除外关务系统。
(4)特别说明。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