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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与不予征收指南

来源: 2025-06-1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企业)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关务系统,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

1.滞报金征收情形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关务系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关务系统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2.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关务系统,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关务系统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