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8日关务系统,海关总署印发《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署贸函〔2024〕8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务系统(国发〔2019〕3号)要求“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于2020年4月研究制定了 关务系统《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并开展2020至2022年3个年度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关务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更好发挥绩效评估工作“指挥棒”作用,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委修订完善了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深入贯彻关务系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整合并减少与进出口货物贸易值相关的指标,降低该类指标分值权重,通过优化指标体系,进一步引导综合保税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整体效益,发挥集聚辐射作用关务系统。
(二)坚持守正创新。继续按照试行办法利用“定量+定性”指标开展综合评估的思路,保留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指标,修订完善与新时期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指标。立足科技自立自强,增加和优化创新发展情况指标,鼓励引导关务系统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