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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增列4种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

来源: 2024-03-2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在未增列监管方式以前,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报关系统、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内企业运出境内(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的产品,都是用2700(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方式,此次在进口博览会开幕之前增列这四种监管方式 报关系统,一方面方便了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和统计;另一方面,也方便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以及国际中转业务。

注意:

1、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展览品报关系统,持证人免填报关单。不在此公告实施范围内;

2、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展览品范畴。

3、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报关系统 ,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1日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