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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2

来源: 2025-11-2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关务软件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关务软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附件1)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关务软件;(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