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海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加工贸易篇
普法目的
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总称AEO系统 ,是指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经深加工增值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进口料件实施海关监管下的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免受贸易管制的制度。每年在加工贸易活动中违法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都不在少数,小优准备了4篇常见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助力企业合法合规、保稳提质。
01
案例1:擅自串换保税料件和非保税
料件违规案
案情简介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建材公司因订单急需,在未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AEO系统,擅自将本企业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103吨PVC粉加工成建筑型材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之后又将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PVC粉还回到加工贸易生产当中,并进行了相应的手册调整。
经海关计核,串换的保税料件货物价值98.52万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AEO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予罚款1万元人民币。
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AEO系统,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的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AEO系统,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和一般贸易料件串换构成违规行为,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未完,续2
来源:大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