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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一点通:“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不确定的条件和因素的影响”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5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铝合金板,申报价格被海关质疑偏低。A公司解释称:其进口的铝合金板由其美国总部统一采购,该货物价格为铝锭与加工费价格之和;2003年10月,其美国总部与供应商美国B公司签订了封顶价为USD 1,580/吨的采购合同,约定了未来3年间的交易数量计划,并同时约定了铝锭价格和加工费价格;本票进口的铝合金板价格偏低,是因为交易价格确定于2003年,当时国际行情远低于进口申报时的市场价格。
  海关认为,在铝制品交易中,签订长期合同的情况比较少见,尤其在国际市场中铝锭价格大幅度攀升的情况下,以合同封顶价格交易,必然造成美国B公司的亏损,有背商业规律。故,A公司的解释不甚合理,存在疑点。在海关要求下,A公司最终提供了2005年其总部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其中约定:2005年4月至年底,A公司的铝合金板采购量为每月20万磅,根据装运前2个月行情确定价格,且封顶价为USD 0.7167/磅(USD 1,580/吨);同时,总部旗下另一A公司的关联公司必须向B公司出售20万磅二级废铝,价格以前6个月平均价格的91.5%确定。而该协议的签订,正是在国际市场行情大幅上涨的背景下,B公司为减少其损失与A公司总部达成的一致。
  经审核,海关最终认为:A公司的申报价格并非真实成交价格,原因是A公司美国总部与和美国B公司之间明显存在互售行为,致使进口货物价格受到了不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因此以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对A公司进口货物予以估价处理。
法律一点通
  海关是否接受企业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或者是否会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进行估价,取决于企业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是否满足四个条件,简要讲即(1)价格的确定是否受到卖方限制(2)价格是否受到不确定条件和因素的影响(3)卖方是否会得到买方的转售收益(4)价格是否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
  该案中,海关之所以对A公司进行估价,理由是:A公司进口的商品能够保持在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是因为A公司总部公司在与供应商B公司就价格进行谈判时,为了保持价格稳定,与B公司达成了另一个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的另一个子公司,必须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以某价格、某数量向B公司提供废铝。该协议如果不履行,则A公司的总部公司也不可能以低于国际行情价格的金额采购到B公司的货物。而这种互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影响货物成交价格的“不确定的条件和因素的影响”。
  那么除了互售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确定条件和因素”?确实还有,但是海关审价相关法律规定仅列举了搭售的形式,如买方以某价格购买货物A的条件是必须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B货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