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公安部等六部门:将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关务系统、海关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
决定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等六部门:将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02商务部等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今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关务系统,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优化调整包括,调整红外成像设备、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等部分无人机重要部件的管制标准,将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增列入管制范围,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禁止所有未纳入管制的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03国家药监局:9月1日起关务系统,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表示,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关务系统 ,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