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报关系统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团伙主犯陈某供认了其以一定手续费向上游实体经营企业购买“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非法卖单团伙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出口报关单,向有真实结汇需求的他人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犯罪事实报关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报关系统刑事责任。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骗税,追缴税款、罚款共计9000.6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报关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 4目、第5目的规定,税务部门决定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报关系统。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实际上,“买单配票”在行业中早已不是秘密。总有一些不法企业借助控制多家外贸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营造所谓的“真实出口
”,最终目的就是骗取退税。而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外贸报关系统给予的政策红利,绝不能靠欺骗手段获取,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在此提醒,这起出口骗税案的查处,再次为外贸企业敲响警钟。出口企业应坚守合规底线,切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只有合法经营报关系统,企业才能行稳致远,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持久发展。转发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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