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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制!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2

来源: 2026-01-07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三、AEO系统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AEO系统202541012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AEO系统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AEO系统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AEO系统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AEO系统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