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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拆箱是否构成无单放货?

来源: 2023-11-0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案 例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三个集装箱的陶瓷制品到墨西哥报关系统,提单未对货物的交接方式作出约定,但记载提货人应到承运人在墨西哥的代理处提货。货物运抵墨西哥后,承运人的代理拆箱将货物存放在当地仓库,但一直无人提货。

数月后,托运人称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以承运人已拆箱构成无单放货为由将承运人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否则应赔偿全部货款损失。诉讼中,承运人提供了墨西哥的公证文书证明所有货物均存放在当地仓库并进行了认证。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集装箱已拆箱,托运人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报关系统,承运人提供的公证文书只能证明公证人员进行检验时货物存放在当时仓库,而不能证明货物在拆箱后至检验时始终处于其控制下,没有被交付给任何人,因此判决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全部货款损失。

承运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提单并未约定货物的交接方式,而且承运人已提交公证文书证明货物仍存放在当地仓库,集装箱拆箱不能证明货物已被无单放货。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从未向承运人主张过提货,不能证明提货不着。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托运人仍有权持正本提单在墨西哥向承运人申请提货报关系统,承运人应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十日内向托运人交付货物,否则应赔偿货款损失,但承运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事实上,由于货物滞留墨西哥仓库二年有余,堆存费早已超过货值,即使托运人此时持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交货,在其付清堆存费之前,承运人也有权行使留置权。因此,二审判决即使支持了托运人的交货诉请也无实际意义。

托运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再审认为,提单并未约定承运人具有整箱交货的合同义务,因此集装箱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拆箱并不违反合同义务,拆箱行为不构成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托运人首先仍需举证证明货物已被提走的事实。但是,托运人并未完成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行为的初步举证责任报关系统。同时,承运人提交了公证书证明货物仍存储在仓库,并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可以交付货物,因此承运人并不构成无单放货。


未完,续2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