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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2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3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一式一份)
4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
3.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还需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 办理流程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6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7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8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地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639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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