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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 知多少,不得不说的几个实操问题

来源: 2023-10-18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关务系统,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关务系统。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关务系统 ,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关务系统,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未完,续2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