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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估价问题调查的分析

来源: 2021-09-08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作者│代树平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海关法律服务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产品生产细分化特征日益明显。中国作为世界重要的制造大国,在产业链环节中处于重要的位置。我国对外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大量的专利技术、商标被引进使用,特许权贸易得以大量出现,由此带来的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问题频发,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税费的认定和计征也是历来容易引起相对人争议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由于海关在估价问题处于主导位置,在以征税工作为中心以及对税收“应收尽收”的指导原则下,使得企业难以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企业也缺少这方面的税收法律人才,往往被动地按照海关认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和范围缴纳相应的税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难免会出现利益上的巨额损失,这同目前我国促进外贸经济发展,鼓励创新的大环境存在一定的冲突,也同我国税收政策设立的初衷和愿望是相违背的。

一、什么是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对此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WTO《海关估价协议》第八条“作为被估价货物的一个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内的专利费和其它费用”,其所附的对此内容的解释为“第八条第1款(3)项提及的特许权使用费除其它情况外,可以包括对专利、商标和版权所支付的费用”。可以看出我国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来源于WTO的《海关估价协议》并做了相应的补充。

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才可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此两个条件如果缺少一个,特许权使用费便不能认定计入为货物的完税价格之中。

对于何谓“与进口货物有关”,《审价办法》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一是,“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费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的;(3)进口时己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三是,“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四是,“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所谓的“轻度加工”,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对于何谓“构成货物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14条做出了以下的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构成货物销售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二)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协定的条件成交。

二、当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存在的问题

(一)从估价技术的角度而言: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被认为是海关对国际贸易管理过程中技术性强、专业难度高的系统性难题,尤其是评估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满足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并合理确定,非常复杂;国内各海关也大多采取一事一议的措施,难以在执法统一性上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二)从估价法规方面而言:目前,在估价实践中,在确定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的前提下,对于上述费用如何合理分摊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审价办法》未予以明确规定。海关在具体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监管工作时,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伴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不断增长,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分摊等,目前海关有限的人力资源难以完成对特许权使用费实现准确的认定和核定,存在法规执行的任意性现象,有可能损害企业正常的利益。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在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操作中,对有关费用的范围、数额、是否计征等问题,本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但在海关估价的程序中,海关的主导地位显而易见,企业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位置,同时缺少事后救济的方式和程序,即使付之于诉讼,相关法院对此复杂专业的涉税问题,也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往往是按照海关单方的意见做出裁定或判决。就目前国内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现实问题,相关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积极应对。

(一)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由上可知,如果一笔知识产权交易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贸易,应具备两点“与进口货物有关”和其“支付构成该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只要不具备这两点中的任何一点,该费用即不会被海关认定和计征。

海关估价的货物为实物货物,技术贸易包括知识产权贸易等无形贸易一般不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之所以产生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情况,关键所在是因为此费用是附着在实物贸易之上的,实际上仍应纳入该实物的完税价格之中,属于对该实物征税的范畴。

因此,如果某笔知识产权费用不属于被计征特许权使用费,应从多角度考虑如何切断该费用与构成特许权使用费两个基本条件的联系,考虑如何能够说服海关采信己方观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解决问题。

(二)聘用专业税务律师

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和计征,有别于其他纳税者争议问题,有其固定的认定法式、范围和程序等特殊规则,在某些方面,如会计科目、估价数额、税率、折旧率等,同企业日常所理解的含义有较大的差别;我国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征税问题产生时间较短,许多企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一旦被海关稽查或调查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往往税额较大,补税额甚至能达到数亿元计,这会为企业增加巨大的财务负担。

特许权交易的发生,往往不会与实体货物交易同时发生,带有滞后于实物贸易,交易发生时间的差异往往影响费用和纳税数额的准确核定,在目前海关税收工作“应受尽收”的指导原则下,企业有可能会遭受额外的损失。

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在出现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争议时,聘用有相应工作经验的税务律师处理此问题,借助于税务律师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协助企业准确地区分涉税和非涉税费用,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防患未然,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计税问题,是近几年在外贸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也是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向纵深化发展的必然现象。对于企业来说,应不断加强这方面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政策的理解,做好知识产权贸易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厘清各项知识产权费用与实物贸易的关系问题,同时也要加强与海关稽查、关税、法规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关企之间良好的互信机制,为企业的发展营造更和谐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