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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证合一”改革,您想知道的问题都在这儿了

来源: 2021-09-0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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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改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自2019年2月1日起,企业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可以按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海关接收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对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企业无需前往海关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对新注册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可是重大利好。

接下来小编针对近期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答复。


Q:企业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需要办理商务备案吗?


A:需要。海关审核企业申请时,会校验企业在商务部门的备案情况。


Q:企业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需要到海关窗口提交纸本资料吗?


A:不需要。海关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进行审核,企业无需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Q:企业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如何查询是否已办理成功?


A: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Q:2019年2月1日起,取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只针对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的企业,还是针对所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通过所有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企业,海关均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企业确有需要的,海关可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Q:不打印备案回执,会影响企业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吗?


A:不会影响。


Q:2019年2月1日起,企业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是否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报关企业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继续核发


Q: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注册成为报关企业吗?


A:不可以。“多证合一”仅适用于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企业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请按原模式办理。


Q:企业在融合报关单录入随附单证代码C(内销征税联系单)的时候,系统提示调取不到相关数据,该如何处理?


A:请先检查内销征税联系单是否审核通过。如审核已通过,则检查境内收发货人是否已在QP系统的“加贸权限管理”-“代理预录入”中进行授权。


Q: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注销吗?


A:不可以。“多证合一”仅适用于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或注销的,请按原模式办理,广州关区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无纸化”模式提交申请。


Q:2019年2月1日起,企业还能通过“单一窗口”或者“关企合作平台”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吗?


A:“多证合一“是为企业增加一条便捷的注册备案路径,“单一窗口”或者“关企合作平台”的路径仍然有效,供企业选择。


Q:2019年2月1日起,企业还能通过“无纸化”模式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变更、注销申请吗?


A:可以

转自  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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