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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运规则 不容忽视

来源: 2021-09-17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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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某检验检疫局连续收到3份来自印尼海关的退证查询,涉及到两家公司。来函称这3份FORM E原产地证申报的货物经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中转,且未附上《未再加工证明》,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直运条款,同时东盟海关直接注明取消了减免关税的优惠。签证人员随即对这3份证书进行了调查,发现的结果实在令人惋惜。
 

 

所谓直运规则, 即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当出口方的产品运输经过任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以下3种情况,可视为符合直运规则:

1.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3.以及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调查结果发现,其中甲公司自2015年11月起先后有多批货物经台湾中转出口到印尼,然而一开始货代公司和船运公司均未向该公司告知中转的情况,也未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证明文件,导致第一份证书被印尼海关退回。随后甲公司向台湾海关为剩下的货物申请了《转运申请书》,但是由于印尼客户的报关行疏忽大意,忘记把其中一份《转运申请书》交给印尼海关,导致第二次退证。乙公司的情况也是类似,货物经香港中转,且由于收到退证后其货物已经离开香港,香港中检公司也不能为其补发《未再加工证明》。


这是一起因贸易方忽视直运规则造成证书不能正常通关结汇的典型案例。原产地证申请企业对直运规则理解不透,认为无关紧要没有及时对运输路线是否中转进行确认,同时由于在贸易环节中货代公司和报关行的不尽责,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吃了哑巴亏有苦说不出。


由此可见,直运规则虽然要求简单,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容易被广大出口企业疏忽,需要从产地证申报员、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到客户、报关行等每一个环节都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不但不能享受原有的关税减免优惠,有可能客户还要求企业承担因此产生的滞关费用。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在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满足直运规则的要求,确保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


一是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一定要如实申报、填制信息,事先确认清楚提单的各种细节;


二是出口货物如果经由第三地转运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第三栏予以体现;


三是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必须要向当地海关申请证明文件,证明产品未在当地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以及未经再加工操作。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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