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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第一次败诉,跨境电商怎么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 2021-09-1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本文来源:跨境进口老歪)


 

本案是众多跨境进口电商和消费者投诉案例中跨境电商案例获胜的唯一情况。早前苏州和杭州各有一起跨境电商被投诉“产品无中文标识”十倍赔偿,跨境电商圈一度人心惶惶。


 

另外本案是跨境O2O体验店目前第一次跨境购买的法律纠纷,跨境O2O体验店展示跨境商品不能作为销售,不能标识价格和直接购买,也是一个容易出错的误区。


 

事件经过: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熊某在某跨境电商公司的实体店处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熊某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熊某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


 

跨境电商公司认为,其与熊某的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且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之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通关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服务过程中是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另查明,电商公司将涉案奶粉样品委托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其结果符合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即熊某与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熊某作为委托人,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换言之,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且熊某未证明因电商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斌认为,如果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仍然通过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管理范畴,此时消费者与国内分销商是传统的进出口商品买卖。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依据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此时,跨境电商公司只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处理。


 

本案中能回答很多朋友对我的一个提问,“保税区入驻企业用国外企业还是境内企业?”跨境电商本质是国外商品物权的转移,一些规范的保税区需要入驻企业物权的主体一定要在国外公司,货款也需流向海外账户,国内公司作为服务主体,从而规避税收、品牌纠纷、法律主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