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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1-09-1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15年第46号公告,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海关业务时的具体事项。接下来让您一分钟了解,“三证合一”时代,海关业务怎么办!

自2015年10月1日起
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10月1日前
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