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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变卖”的危险与对策方案

来源: 2022-07-28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 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 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这是《实施条例》中关于先行变卖的规定,其上位法《海关法》、下位法《程序规定》等都做了类似规定。
  先行变卖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拍卖制度尚不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尚存在很多漏洞的今天,先行变卖更是一块唐僧肉,无数的歹人为此眼中都发出荧荧绿光。现实中很多让人目瞪口呆的严酷例子。例如某公司老总因事长时间出国工作,国内某人向地方区级法院起诉了该老总,称欠债不还(十五万元)。区法院在一个很冷僻的报纸上发了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法院应被告申请冻结了原告在北京的一栋闲置别墅,别墅约500平米。后法院现行变卖,得款52万元。开庭时结果都在预料之中,被告没有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欠款。半年过后,当事人回国去 北京别墅里去看,才知道事实。据估算,别墅当时市值约700-900万人民币。
  由于判决已经生效,老总已经没有任何法定救济渠道,至多写写告状信,或者在网上发个帖子骂骂娘。(此案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令人稍感宽慰的是:目前海关系统的先行变卖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不大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下面简要叙述一下海关先行变卖制度的沿革:
  2000年《海关法》修订后,其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先行变卖的制度和程序。随后海关总署下发了通知当事人的法定文书《先行变卖通知书》,该文书限定先行变卖范围为“货物”。
  2004年《实施条例》颁布后,法定文书内容出现变化,先行变卖的条件更加具体,并且增加了当事人救济途径的说明。
  2007年《程序规定》施行后,先行变卖对当事人的保护更加详尽,法定文书格式也有所更改,海关先行变卖通知需事先和事后两次通知当事人,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物权。
  但是,海关现行先行变卖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先通知当事人的《先行变卖通知书》语焉不详,当事人从中不能获得许多关键信息,如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当事人救济的途径、期限等。
  二、事后通知的《先行变卖通知书》也有很多问题。因为此时货物已经拍卖,但文书中却在称“决定将其拍卖”,令当事人误以为货物尚未拍卖。且文书中不说明变卖的具体情况、变卖款等等事实,更加深了当事人的误解。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遭遇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情况下,一定要密切注意被扣货物的动向。如果货物发生特定情况,可以主动向海关申请货物的先行变卖,并做好相关 准备工作,如了解拍卖行、拍卖时间等,必要时可以自己参加竟购。如果海关自行决定先行变卖,一定要及时对此决定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拍卖将损害自己的利益, 可采用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换回被扣货物;或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时向复议机关或主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海关暂缓变卖。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海关制度,《先行变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制发权在海关缉私部门,但具体负责联系拍卖的是海关的财务部门,企业在了解信息时一定要多方打听,避免贻误战机。
  本文作者: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国华律师,文章来源:《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