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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不求人——报关单“价格三项”填制攻略

来源: 2021-08-3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2016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第20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修订。自新版报关单上线至今,海关12360热线多次接到关于改版内容的各种疑问,其中对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问题最为集中。小编归纳出相关填报攻略,供各位参考。
 

“特殊关系确认”怎么填?
特殊关系,有时也称关联关系,之所以要确认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主要是为了便于海关依法对买卖双方的价格进行更加客观有效地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小编秘诀 :各位按照买卖双方关系“对号入座”,根据贸易实际填写即可。如买卖双方存在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特殊关系,海关将针对该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处置哦。
“价格影响确认”怎么填?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小编秘诀: 简单地理解,只要买卖双方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不受彼此之间关系的影响,这种交易通常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达成的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格”,通常应能反映出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价值。但同时也要参照相同类似货物和相关估价办法所确定的最低价格,否则成交价格可能会被认为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最终不会被海关接受而被依法估价。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怎么填?
所谓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识到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认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在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TCCV)层面出台了众多的咨询性意见,指出了可以确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进口货物销售要件的5项事实因素条件。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填报“否”。
小编秘诀: 海关征税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有形货物,例如,机器、工业原料、消费品等,而单纯的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不属于海关税收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买方在购买进口货物的同时,又发生了一项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是随附于货物贸易同步发生的,则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本项应税的价格调整项目,应考虑合并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这里,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以上3个栏目为必填项目,应如实填报,海关将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以上栏目有填报“是”的情况,申报时请主动向海关提供所述费用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比如特殊关系相关证明资料,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最后,再给大家送上两条温馨小贴士哦~

作者:郑琳琳、陈晞羽、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