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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免税货物不可擅自销售

来源: 2022-06-30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来源/海关法律服务

作者/金耀


摘要

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应手续,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案情简况】
  2008年5月13日,某A公司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日本产MWM442DM多线切割机两台,成交价格7500万日元,设备进口后投入本公司生产。
  2009年后,A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法定代表人刘某计划不再经营公司。为了偿还公司债务,刘某在明知上述两台日本产多线切割机为海关监管的特定免税设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不得擅自出售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将上述两台免税多线切割机设备连同配套设施以人民币340万元的不含税、不开票的价格出售给某B公司,并签署《买卖协议书》。与此同时,为应付海关检查,掩盖真实买卖交易,刘某还亲自拟定所谓的《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制造“设备合作”假象。B公司支付货款后,将两台免税设备拆卸搬运至本公司安装使用,后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并依法扣押。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两台多线切割机价值人民币4084952.63元,A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593540.13元。
  2011年12月,法院认定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因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两台免税进口的多线切割机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一般把走私行为样态分为四类:1、通关走私。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绕关走私。即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后续走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及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准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所谓“贩私”行为,以及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免税进口的两台日本产MWM442DM多线切割机为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根据相关规定,自进口放行之日起五年监管期限内,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应手续,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刘某明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相关管理规定,在销售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时为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不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应手续,擅自将两台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同时为了逃避海关可能的核查,又签订了掩盖买卖真相的所谓“战略合作协议”,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擅自销售免税进口货物的行为,偷逃税款人民币593540.13元,构成走私犯罪。
 【相关知识】
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属监管货物
  由于特定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给予的关税特殊优惠或者照顾,为了确保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这些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通关后,仍应置于海关的监管下,仍是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应手续,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
  根据货物类别,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分为:(1)船舶、飞机:8年;(2)机动车辆:6年;(3)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3、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处置规定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行处置,需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1)转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若减免税货物的受让方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2)移作他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3)贷款抵押。经主管海关审批通过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相关手续,但需提供符合海关相关规定形式的担保;
  (4)退运。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减免税申请人可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并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5)提前解除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作者:金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德衡律师集团法律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