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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特殊监管方式申报规范——直接退运货物

来源: 2021-09-0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直接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00,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正当理由或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将全部或者部分直接退运境外的货物。


 

填制规范及要点:


 

→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⑴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⑵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⑶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⑷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⑸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⑴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⑵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⑶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海关会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当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


 

→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文/大连海关 宋雪

转自 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