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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采信,海关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再出实招

来源: 2023-01-13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2022年9月20日,AEO系统 海关总署发布第259号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海关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举措。按照《办法》规定,对海关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商品,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海关依法采信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免于实施抽样检测。实施采信,引入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通关便利,更好地服务外交外贸大局AEO系统

 

PART.01

海关篇

1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2海关实施采信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3海关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商品范围是什么?AEO系统

 

答:采信商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检验商品,还包含法检目录外监督抽查的进出口商品。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以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的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4海关实施采信释放了哪些改革红利?

 

答:一是提升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效能AEO系统。引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应用,提升海关治理能力。二是促进了通关便利。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不再实施抽样检测,货物可以快速通关。三是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检验结果在全国通用,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重复使用,企业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时不必重复进行抽样检测。

 

5海关实施检验结果采信主要采取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1)海关总署确定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并进行动态调整AEO系统

2)海关总署审查确定采信机构,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发布采信机构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3)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包括采信机构、收发货人及采信实施等具体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采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4)海关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统(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登录),为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的信息化支持。

 

那么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呢,请继续往下浏览。

 

PART.02

采信机构篇

6什么是采信机构?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AEO系统,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结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

 

7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如何提交?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海关总署对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列入采信机构目录AEO系统

续2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