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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还是归类差错?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企业在办理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中,一个必经的环节就是在报关单上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又称为“税则号列”),而要正确填写这个商品编码,企业往往需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相关规定,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归类总规则、注释等,以确定该商品进出境应当适用的税率、贸易管制及其他进出口管理政策,这一过程被成为商品归类。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监管和征税的基础,不同的商品类别对应不同的关税税率;对企业来说,申报商品类别的正确性关系到其能否顺利通关,所承担的关税是否合理合法。   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最复杂的环节之一,商品归类体系本身极其复杂,不可能把已经和可能出现的所有商品均涵盖进去,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对所有商品准确归类。虽然世界海关组织于1983年6月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确立了权威的商品分类体系。各国以之为基础编制关税税则,故商品编码也称为税则号列。目前该体系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及国际贸易各领域,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我国也于1992年6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并增设了三级和四级商品子目,编制了《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使之成为我国商品归类的直接依据。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商品种类不断出现,疑难归类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商品归类还需把握商品的成分、功能、加工程序、原材料来源等专业技术要素。归类规则和所涉商品要素的双重技术性困难导致企业即使尽到最大努力,对很多商品仍难以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出现申报不一致的情形在所难免。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海关法律法规对“申报不实”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当事人申报的HS编码与海关认定的不一致的处理结果有时却会大相径庭:有的以“归类差错”作补税处理;有的以“申报不实”进行行政处罚;有的甚至被认定为走私,涉嫌走私犯罪。结果不但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通关时间上的迟延,还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海关分类。
  申报不实与归类差错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企业申报不一致,二者的差异在哪里呢?
  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德国进口乙烯胶粉(货物英文名称ETHYLENE MATERIAL)。A公司向海关申报的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为乙烯胶粉和29012100。后经海关化验中心化验,该批货物成分实际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聚合物,归类参考意见:39052900。
  对这个案件,海关处理意见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应予处罚。理由是:
  1、乙烯是一种气体,而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为一种固体粉末,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将实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归类号为39052900)申报为归类号29012100的乙烯,出现这种常识性错误,当事人主观过错明显。
  2、《海关法》第24条明文规定收发货人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当事人也在报关单中申明“申报属实”,但实际申报归类错误,已经具备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的充分要件,应予处罚。
  3、《海关法》第43条授予了当事人对进出口货物申请预归类的权利。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导致最终归类错误,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但是如果A公司申报为水泥添加剂(税号38244000),即使与实际税号39052900仍然有一定差异,但是因为与该货物的实际用途基本相称,这样的申报符合一个水泥行业内中等规模企业进出口部门相关人员的正常理解,企业在申报时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考虑到了能够考虑到的各方面因素,企业提交海关的申报材料除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外其他均真实可靠,海关不能发现其他证实走私违规嫌疑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税款仍需补缴,但在处理上可认定A公司此货物申报属于归类差错而不予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归类差错与申报不实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属申报不实,无过错的,属归类差错。
  美国将“归类差错”称之为归类的“灰色区域”,可由专项评估进口专家(FA Import Specialist,FAIS)决定将某一商品归类归入“灰色区域”,从而认为进出口商无过错。而且,相对人如果不服,还可向国家进出口专家(National Import Specialist)提请审查。对是否属于“灰色区域”,FAIS应考虑:第一,海关是否认为归类模糊,且归类有不同解释,第二,进出口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合理注意”的标准远比“诚实信用”为高,根据《美国海关现代化法》及美国海关的提示,“合理注意”应满足以下条件,是否查阅过海关规章、协调关税表、公告及决定;经预归类程序或正式裁定程序向海关寻求指导;向报关代理、海关顾问或专业会计师、律师进行咨询;聘请了内部律师、海关专员;商品已经过分析实验或其他特定方式确保其描述及归类的正确性。
  由此可见,在判断申报不实还是归类差错时,会考虑以下几点:
  1、所涉商品海关是否已作出过商品归类认定。商品归类认定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相应公开刊物均可获得,企业有义务通过公开途径获得正确编码,否则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2、无论是否存在归类技术困难,企业申报同一商品的编码是否被多次更改。“多次”是指3次或3次以上。商品归类具有唯一性,一种商品不可能同时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此为常识,故企业多次更改编码当然具有过错。如企业对归类把握不准,应事先利用商品预归类或向海关询问等途径寻求正确编码。、
  3、在被海关以商品编码申报不准确为由退单后是否仍以原编码申报。海关已告知申报不准确,企业仍以原编码申报的可认定为申报不实。如企业认为海关认定有误,应与海关进行归类磋商或就商品归类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12月28日,海关总署就HS编码申报不实的认定作出了相关解释,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解释规范了海关对HS编码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以及海关执法的统一。但是,尽管这样,商品归类的关务风险仍是不可预测的,企业只有加强自身的关务管理,才能把关务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赵国华著,《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2、徐姗姗著,《多边贸易体制下海关确定成交价格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