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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法律风险防范: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为了准确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货物、物品价值,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货物价值对于企业利益的得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处罚影响甚大,应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本文就结合办法谈谈几种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走私行为案件

目前,对走私行为的处罚原则上采用没收走私货物加罚款的处罚模式。《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沿用了上述规定。在实际办案中,没收走私货物成为对走私行为处罚的基本方式。如:

1、藏匿、瞒报案件。以实际藏匿、瞒报的货物计算涉案货物价值,申报相符部分不计算货物价值。如申报进口废纸1500吨,经海关查验,发现夹带马来西亚产橡胶12吨。此案走私货物为橡胶,而不是废纸。应该没收的是橡胶,可并处橡胶等值以下的罚款。

2、伪报品名逃避贸易管制案件,以实际货物计算货物价值。如将禁止类或限制类货物A伪报为自由进出口货物B,以A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作为货物价值。

例外的情况出现在对伪报、瞒报价格案件的处罚中。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于2005年6月下发的《政策法规司关于<湛江海关关于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政法函[2005]49号)第二条规定:对伪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应当没收与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的走私货物。在此类案件中,总署根据“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采纳了偷漏税款“比例”说来对走私货物范围加以认定。如某货物完税价格为1000万元,实际应缴税款为170万元,按申报价格缴纳税款70万元,偷逃税款100万元,则若以1170万元作为货物价值是不妥的。根据批复,此类案件如申报价格为A,应纳税款为x,实际货物价格为B(B>A),应纳税款为y(y>x),涉案货物价值为(B+y)-(A+x)。

二、申报不实案件

申报不实又可分为很多种,如申报数量、品名、重量、原产地不实等。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报数量不实的,以申报不实部分计算货物价值,而不是全部货物的价值。如申报A物品13200t,实际进口数量为18200t,少报多进5000t,则以此5000tA物品的价值计算货物价值。

除数量申报不实外,根据办法的规定,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案件

特定减免税案件具体又分为两种: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与擅自出租减免税设备。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下面这个例子:

2003年2月某公司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税进口超高温灭菌设备5套,申报价格1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万元)。2005年5月,某公司与A乳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上述所有特定减免税设备转让。经海关计核,上述设备全部税款为税款人民币86万元。海关认为: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特定减免税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计算货物价值呢?

首先,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缄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去顶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放行后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生违规行为的,在计算特定减免税设备违规案件时应考虑到折旧问题。上述案例中,企业2003年进口设备,直到2005年方予以转让,转让时已距进口时过去两年的时间,设备应该计算折旧。从会计角度看,折旧计提的方法很多,如平均年限折旧法、加速折旧法等。在本案中适用哪种方法更合适,这是技术问题,暂不予讨论,但计算折旧的大原则应该是没什么争议的。

另外,根据海关现行规定,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为5年,共计60个月。如果减免税设备刚一进口企业就将其转让,设备涉及的税款是全部60个月的税款,即申报价格×税率×60/60;如果企业使用了若干年后如本案中的两年,则税款应扣除2003-2005的两年,即涉税应为申报价格×折旧率×税率×(1-24/60)。其中的24即两年的总月数。

而出租减免税设备总的原则与转让相同,都需考虑折旧因素。但也有特殊地方,如税款的计算,只需计算设备出租期间的税款。如企业2003年进口,2004年1月-5月出租,则只应计算这五个月期间涉及的税款,即申报价格×折旧率×税率×5/60。

四、加工贸易违规案件

1、串料案件

串料是指在加工贸易过程中使用国内料件调换保税料件。此时货物价值应如何计算?是调换后结余保税料件的货物价值还是出口成品的货物价值抑或是国内料件的货物价值?

首先,以国内料件的货物价值作为涉案的货物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其并不是海关监管的货物。其次,以出口成品的货物价值作为案值也不正确。 因为在出口成品中有大量国内采购的料件以及加工增值部分,这些同样不是海关监管对象。因此,应以结余的保税料件的价值计算此案的案值。因为此类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唯一原因就是串料,违反了“专料专用”的原则。结余的料件与串换使用的国内料件在数量上应该是一致的,同时结余的保税料件也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2、单耗申报不实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应如何确定货物价值?我们可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某外资进料加工企业有一款产品有A、B两种规格型号,A型号产品的成品单耗用料比B型号产品要多出20%左右。而在海关备案时却用A型号产品成品单耗用料来备案B型号产品。海关在下厂检查时发现这个问题,说企业没如实申报单耗,属于违法行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的规定,“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额与制成品数量的乘积所对应的货物,其计算公式为:违法货物=制成品数量×(申报单位耗料量—实际单位耗料量)。” (作者:仇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