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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中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来源: 2022-01-28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有人曾对近2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做了个初步统计:1990-2008年共计221位企业家犯罪被查处,其中国企91人,民企130人,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但不包括银行家等金融机构负责人;2009年96例中国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其中影响较大的国企企业家11人(如中国核工集团书记、总经理康日新,中国移动副总裁、前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张春江等),民企企业家25人(国美集团黄光裕夫妇);2010年165例中国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其中国企企业家74人,民营企业家占91位。中国企业家犯罪率的急剧攀升,预示着中国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当然,其中也包括了走私犯罪,也就是说,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同样应当引起企业界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我国走私犯罪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一)、总体情况
  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6.23万起,案值411.1亿元,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16383名,还查获反动、邪教、淫秽等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有关物品2016万件,各类毒品 15284千克,各种走私文物1.36万件,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3837起。
  (二)、主要特点
  1、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甚至几十亿元。
  3、单位犯罪非常严重。近年来,单位走私十分严重是我国走私状况最突出的特点。据统计,在案值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案件中,约1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案件中,约3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中,约5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中,约7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约80%是单位实施的。
  4、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当前走私的主要手段根据查获的案值多少排列,依次是: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 “三假” (“假设厂、假生产、假核销”或“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
  5、走私犯罪日趋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的走私犯罪成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三)、表现形式
  1、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通常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方法进行。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包括挖空藏匿、夹藏、人身人体藏匿、特制工具藏匿。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绕关走私在我国常见于陆地边境和海上。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团、少数边民和合伙结帮者。从事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数额巨大、行动迅速等特点。
  3、后续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续走私的对象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准走私。亦称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由于它们和走私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走私。
二、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的节点
  (一)、进出境地点不对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风险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报关过程申报不实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风险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申报内容-伪报。如品名、价格、数量、规格、贸易性质和原产地伪报;
  2、申报方式-瞒报。如集装箱夹藏或实箱报成空箱、价格瞒报;
  3、事实申报-藏匿。如货物、运输工具(汽车和船舶暗格)、特制藏私工具(特制集装箱)、行邮物品以及人体藏匿(亦称水客走私多见于我国与港澳地区接壤口岸)。
  (三)、单证使用不当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风险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加工贸易过程中对成品和边角料处置不当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风险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1、 “飞料”走私。即保税料件进口后不进厂加工直接内销牟利。
  2、骗取核销法。即采取少报多进、多报少出、假出口、串换料件、假单证、假结转等手段骗取海关核销,以达到走私逃税目的。
  3、倒卖减免税证明。
  4、假合作“包税”。指不具备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向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单位购买减免税设备。
  (五)、对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处置不当容易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其他容易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进出口行为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三、进出口环节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控制对策
  (一)、加强管理,依法经营。这是首善之策。管理是企业的灵魂,合法是企业的命脉。科学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进行,依法经营是企业最经济的经营模式。
  (二)、重视报关工作,提高报关水平。企业无论自己报关,还是委托报关行(企业)报关,都应高度重视申报的规范性,尤其是申报的内容,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由于技术性问题而使企业被海关追究,则可与海关协商解决。
  (三)、进入特殊区域接受特殊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不是避难所,更不是收容所和企业违法犯罪的温床。它们的设立是为了企业进出口方便,提高进出境效率,降低进出境成本。在特殊监管区内应接受特殊监管。
  (四)、及时出口加工成品,慎重处置边角料。无论是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加工成品必须按规定和申报的时间及时出口,若要内销应当补缴关税。对边角料的处置更要慎重,一定要依法处置,不得随意处置更不得擅自转让获利。
  (五)、正确对待税收与利润的关系,合理避税。企业应加强海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利用专业知识和熟悉海关办事程序,在申报、归类、审价、原产地等方面用足用好政策,做到合理避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六)、充分运用法律保障企业及其企业家的安全。企业要充分理解和运用海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的规定,对照和审查自己的行为,如果确实违法,则尽量争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般违规行为接受处罚,如果企业行为在违规与刑事之间,则尽量利用现有规定做到不与起诉,然后考虑从轻、减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