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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来源: 2021-09-17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附件4: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例如:凭编号为AB001234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企业录入原产证书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T15415201500000040,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5> T15415201500000040”。

 

附件5:

优惠贸易协定相关情况对照表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原产地声明模式

是否实现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

亚太贸易协定

01

否(部分)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2

香港CEPA

03

澳门CEPA

04

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6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7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08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0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1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2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3

否(部分)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4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5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6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7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8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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