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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价中的疑点和破绽

来源: 2021-09-0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每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共有多少票?我没有统计过。不过以2010年为例,海关全年征收关税一万多亿,以综合税率21%计算,货值六七万亿。这么大的货值,全年几千万票进出口还是有的。但海关2010年全年审价三十多万票,也就是不到1%的比率。
  为什么这1%会被海关审价?或者说:这1%与其它票有何不同?下面我们将就一些案例具体说明。希望能对一些进出口企业有所启迪,能够在贸易之初,事先对一些应申报未申报或不应申报却多余申报的项目依法适当及时增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也避免因海关审价耽搁货物的进出口。
一、保险金的破绽
  2009年2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套制罐生产设备,卖方为台湾某公司,申报价格为USD404000。
  海关经审查材料认为:
  1、申报单证不符常规
  该批货物的合同为简式合同,买卖双方既没有约定成交方式、运输时间以及详细的责任、义务条款,作为成套设备订购合同常见的技术参数指标、安装调试等内容也未在合同中体现。
  2、保险金额明显不符商业惯例
  合同中没有成交方式,而某公司向海关申报时却申报了CIF成交方式,进口商提供的投保单据显示,投保方为卖方公司,受益人为国内的某公司,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USD566940。一般情况下,企业购买的保险金额约为申报价格的1.1倍,但该票报关单的保险金额是申报价格的1.4倍,不符合正常的比例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某公司对上述疑点进行解释。
  结果:海关查明:某公司只支付了80%货款,另20%货款由第三家公司支付。海关运用成交价格方法对企业估价,征税19万元。
二、不符合贸易惯例
  A公司代理B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注塑机,海关研究发现:
  1、企业申报价格偏低,比其他企业在其他口岸进口的同型号注塑机的申报价格低10-15万元/台。
  2、企业贸易流程不符合惯例
  A公司受B公司委托与香港C公司签约购买的日本产注塑机,是香港C公司向日本该品牌总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签约购得,而香港分公司以厂价售出,并按售价10%的比率收取生产厂商佣金。该批货物进口后B公司卖给国内D公司。对B公司而言,增加贸易的中间环节意味着增大其成本,该种贸易流程不符合贸易惯例。
  3、传真号码增加了疑点
  海关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B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香港C公司向该品牌香港分公司的订单、该品牌香港分公司的发票以及注塑机相关的技术说明文件等,从单证顶末端的传真机号码发现,上述单证为B公司与D公司两家公司之间的传输,而从贸易惯例来讲,D公司不应得到B公司与香港C公司以及香港C公司向该品牌香港分公司的有关合同。
  结果:海关查实企业漏报保险费、进口杂费、包装材料费各杂费184万,补税33万元人民币。
三、不符合基本常识
  2005年3月,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台湾产桶装异丁醇134.4吨,申报价格为USD650/吨。
  海关经审查申报价格,发现:
  1、企业申报价格与同期异丁醇的价格行情相比出现了价格倒挂现象,即桶装异丁醇价格比散装异丁醇的价格还低;
  2、企业申报价格与同期其他公司进口桶装异丁醇的价格USD800/吨相差较远;
  3、与香港贸易商的合同为一年期5000吨的大合同,价格固定且没有具体定价条款,一年都执行同一价格,不符合化工行业的贸易惯例;
  4、企业提供的单证较为简单,且有些重要单证如全程提单等无法提供。
  结果:海关以USD800/吨的价格进行了估价。
四、首次进口敏感商品
  2010年1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高尔夫球杆共计308根,申报原产国为日本,从香港进口,申报单价为FOB 352.9HKD/根,总价为108715HKD。该批进口高尔夫球杆规格型号众多,共71种规格型号,从最低的180HKD/根到最高的787HKD/根,价格不等。
  因为此货物系首次在该关区进口,且货物系奢侈品,税号95063100,2006年国家调整了该税号商品税率,在进口环节加征10%消费税,使该商品综合税率提高到50%。因此海关对此票货物给予的重点审核。
  海关从货物品牌、系列、星级的不同价格入手,重点审查,查阅了日本和国内所有高尔夫球杆网站,走访了高尔夫球杆专卖店,发现企业申报价格不合理。遂启动案件调查手续。
  结果:缉私介入,补税8.3万元。
五、发货日早于签约日
  2008年10月22日某公司向海关口岸预报进口一票巴西产铁块矿约44000吨,申报价格为CIF湛江USD187.70/DMT,总货值合计约800万美元,合同签约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合同基础价格为CIF湛江USD188/DMT(含铁量65.8%)] 。按该票铁矿进口合同及国际贸易惯例,待卸货口岸确定数量及质量后再进行最终结算,海关收取了保证金,等待企业提供最结算发票再进一步处理。
  2009年5月28日,某公司向海关提交该票货物的补充合同(ADDENDUM)及最终发票。补充合同(签于2008年10月24日)对原合同的价格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由原基础价格CIF湛江USD188/DMT(含铁量65.8),修改为一口价格CIF湛江USD80/DMT,并据此出具的最终商业发票(日期为2009年5月25日),企业以尊重贸易事实为由,要求海关按照补充合同最终商业发票金额征收税款。
  海关认为有如下问题:
  1、签约日与运抵日间距时间短
  原合同签订于2008年9月24日,而货物在2008年10月2日就运抵湛江口岸,前后共9天。9天内是不可能把一船铁矿从巴西运抵到湛江口岸。
  2、货物提运发货日早于签约日
  该票铁矿在2008年8月29日已签发提单发运货物。也就是说,在该票铁矿在合约未签订之前的20多天,已装船由巴西驶向湛江口岸。
  3、补充合同降价幅度有违常理
  按照通常贸易来看,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会按照事前定下的合同条款来执行。若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有困难,为使合同顺利执行下去,双方会作出相应的让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来对原合同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但往往让步的幅度不会太大。从该票货物来看,由价格由原来USD188/DMT降至USD80/DMT,其让步的幅度过大。
  结果:审价补税403万元。
六、逆势降价
  2008年7月3日,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喷墨打印机一批,申报数量为1344台。该批喷墨打印机为专供电脑用(打印速度:黑白20张/分、彩色:16张/分),主要功能:打印、复印、扫描。申报价格为FOBUSD28.63,原产地为越南。
  海关认为:该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同型号喷墨打印机价格为33.38美元/台,从7月3日开始申报同一型号的价格突然降至28.63美元/台。降低幅度过大,时间过短,不符合国际贸易常识。且7月份美元不断贬值,越南经济出现危机,此降低的价格非常不合理。
  结果:海关启动价格质疑程序,最终补税458786元。
七、同一产品不同价格
  A公司是日本B株式会社于2002年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出口成品全部返销日本。
  海关发现:2004-2005年该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金属模具,申报价格为100,000日元/套。该公司2004-2005年共进口金属模具9批次,计91个。2004年第一次进口模具是以“外资设备物品”贸易方式进口,价格高达每套100万日元以上,其后2次是以暂时进出方式申报进口金属模具,申报价格每套仅10万日元,部分到期按时出口,其余转一般贸易方式征税,余下的6批次均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申报价格都为每套10万日元。
  结果:补税92万元。
八、曲线市场 直线价格
  某公司多年来一直向海关申报进口美国产未曝光医用X光感光胶片和医用激光胶片等大轴胶片,进口后再分切、包装。2005年5月,海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稽查,发现以下问题:
  1、某公司与出口商存在特殊关系。
  2、进口货物申报价格长期不变。近年来胶片的主要原材料白银和涤纶片基的国际市场价格一路走高,胶片价格理应水涨船高,但该公司几年来申报进口的不同品种、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胶片价格长期固定不变,而经过简单分切后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胶片价格却因不同品种而差别悬殊。
  3、与同类货物比较价格偏低。
  4、对进口货物成本核算发现,进口胶片的申报价格低于货物成本,不符合商业惯例。从进口报关记录看,该公司曾经进口过生产感光胶片的主要原材料,如涤纶片基、硝酸银、明胶等。通过调取这些原材料的有关价格与该公司进口的成品胶片申报价格比较后发现,撇开辅料、生产成本、生产费用和利润不计,仅主要原材料进口价格按适当的权重相加,就已高于该公司成品的申报价格。
  结果:海关启动价格质疑程序,确认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补征税款1,189.77万元。


 

本文摘自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国华律师著作《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