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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人士解读海关总署令217号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今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办法》(海关总署令217号),在关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上,新旧办法有何不同?

  □对办理直接退运的进口货物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申报手续。

  1.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2.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修改了关于免于填制报关单的情况

  2007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新《办法》规定“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取消了企业申请直接退运的行政审批

  企业申请直接退运的核准不再是行政许可项目,海关内部进行核批,减少了六个法律文书,仅保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两个法律文书。

  文/大连海关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