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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计算偷漏税款的问题

来源: 2022-06-10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一、称谓和依据
  在海关查办的行政案件中,走私行为案件涉及货物税款的称谓,因案件性质为走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所以称为“偷逃税款”。违规案件涉及货物税款的称谓,因案件性质为违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非故意行为,所以应称为“漏缴税款”。而现行对行政案件涉及税款的计核时,不分案件性质,计核税款的称谓均称为“偷逃税款”,作为案件证据的计核表称谓均为“偷逃税款计核表”。在办理违规案件时,用这样一份证明走私性质的证据来证明违规的事实,显然是不妥的。
  另外,海关在计核违规案件漏缴税款时,一般依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违规案件偷逃税款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正如上文所说,海关政法司的文件系内部文件,不能作为海关对外执法的依据。一旦当事人对海关计核依据提出质疑,海关很难拿得出过硬的证据来。
二、货物价值的僵硬理解
  在违规案件当中,海关在计算“货物价值“时,僵硬的理解《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认为泛是货物价值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之和”,而不是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减免税设备擅自出租类案件,减免税设备性质未发生改变,其所有权也未发生移转,本来不存在税款的问题,但绝大部分海关在计核案件的货物价值时都把货物报关进口时拟定的货物税款计算在内,从而增加了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再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中丢失手册案件,有的海关在计算案值时也把手册全部已进口原料涉及的税款全部计算入货物价值。这就更加荒唐了。企业属于程序性违规,保税料件流向正常,案件与保税料件的税款毫无关系,为什么冒出来个税款加进货物价值?
  正确的理解是:在计算货物价值时,如果涉案货物存在税款问题,则税款应计入货物价值;如果涉案货物无关税款,则只计算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法定核税部门与法定核税人员
  《海关法》授权海关为走私(违规)案件的法定税款计核部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282号)规定各关的关税职能部门为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关税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税款计核工作。
  从行政诉讼证据的角度看,在核定税款的环节,海关是国家法定的计核部门,计核具体操人员是国家法定税款计核人员,他们做出的《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鉴定结论,一旦涉及行政诉讼,则是海关做出处罚的证据之一。换句话说:海关关税部门在计核税款的时候不再是海关的一个内部处室,计核人员也不再是海关的一名关员,此时海关是国家法定的鉴定机构,海关关员出具的是鉴定结论。所以,当我们从证据的角度分析海关的《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时候,就会发现有无数的问题。一个让海关最头疼也最难以回答的问题是: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要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至少首先需要证明出具鉴定结论的人具有法定鉴定资格。但海关负责核定税款的部门和人员从未有过什么资格授予,所以他们根本无法证明这个鉴定结论出自有资格人之手。根据行政诉讼的证据原则,一个连鉴定人资格都不能证明的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可想而知。
   作者: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国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来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