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七、使用地点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关务系统物进口后保管、使用的场所或地点。
三十八、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
三十九、商品名称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中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关务系统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境内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四十、规格型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规格型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填报内容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特殊情况填关务系统报要求如下:
征免性质为“进口维修用航材”的,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
四十一、申报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关务系统数量及计量单位。
四十二、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四十三、币制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关务系统货币填报。
供稿单位:关税处、西青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