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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11

来源: 2022-12-0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四十五、原产国(地区)

本栏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关务软件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进行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对应的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关务软件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六、联系人及电话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减免税手续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减免税审核确认填制规范

一、担保政策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关务软件施措施规定可以办理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现行政策文号见附表4,下同)。

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的,本栏目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

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正在办理中的,本栏目填写办理减免关务软件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本栏目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二、担保批准文件

本栏目原则上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对于政策文件或海关务软件关执行文件有更具体细化工作制规定的,应填写该文件编号


供稿单位:关税处、西青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