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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买单”“配单”骗税

来源: 2021-09-14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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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林某某在他人指引下,一手从深圳购买出口单证,一手按单证信息从多地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货物价税合计5294.67万元,骗取退税款182.39万元,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盛夏,浙江省金华监狱在烈日的炙烤下异常炎热,在此服刑的林某某心里却如寒冬般的冰凉。“我被刘志亮害死了,早知道有今天,打死我也不会干的。”林某某日前这样表达自己后悔的心情。不到50岁的她,此时头发已经白了大半,与公安卷宗上那张面目清秀、一头黑发的照片相比,已经判若两人。

案发
几年前的退税审核发现骗税疑点

2014年,宁波市国税局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观复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观复贸易)有几处疑点:出口货物为木家具、木柜板、皮革制品等敏感商品;上游供货企业主要为惠民百木源家具加工厂、齐河腾达木业有限公司、宜丰县鑫达盛皮具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百木源、腾达、鑫达盛),其进项农产品比例在90%以上;在宁波经营,报关出口地却不在宁波口岸,而在深圳蛇口、大鹏等受关注口岸。

该局遂向有关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但无法排除疑点。2014年7月,宁波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稽查,后转交鄞州区国税局稽查局(2015年改为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办理。

惊险
因被停退税,涉案人员大闹税务局

通过征管系统,稽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2011年10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由林某某改为车某某,实际经营人仍是林某某。该公司主要经营服装、木制品等的批发和零售,并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2011年11月1日被认定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企业。

查阅有关涉税资料,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骗税的疑点很大:除案源线索外,出口销售额增加异常,总计出口金额7136511美元,申报出口退税625.66万元。有关函调,不是回复未见异常就是回函已经注销。因无证据表明有关出口货物的购进业务虚假,稽查人员不能确定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在稽查人员困惑之时,该公司经营人林某某以被高利贷追债为由,要求宁波市国税局对暂停退税部分尽快退库,先后多次到税务机关吵着要跳楼。这倒逼稽查人员抓紧确认有关交易及出口单证的真实性。

加力
成立专案组,秘密赴多地调查取证

当时的鄞州区国税局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一面安抚林某某,一面派人秘密赴山东、深圳等地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百木源已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失联。腾达正在办注销手续,但联系不上其法定代表人。宜丰县国税局稽查局协查回函称,鑫达盛经营正常,无法认定其与观复贸易的交易不真实。好在赴深圳调查备案单证和船公司情况的人员有所收获。

2014年10月20日,稽查人员向林某某询问调查。林某某称公司接单后,自己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在网上找工厂,筛选后领外商去考察,由外商确定。百木源、腾达和鑫达盛就是以这种方式找到的供货商,分别通过武某某、荆某和谢某某签订的采购合同。

借力
联合公安,查资金流获得重大突破

为推动调查,专案组于2014年12月3日提请公安介入,借助公安的技侦优势,核查有关企业间的资金流。

很快,稽查人员取得观复贸易的出口收汇、公账支付资金流情况以及林某某的账户信息,得知观复贸易及林某某在不同银行开了17个账户。通过公安部门协查,办案人员从山东、江西等地取得了上游供货企业和部分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明细。

经过对300份资金流信息的梳理,并与观复贸易同期取得的发票比对,稽查人员发现有56条付款、转账、回流信息一一对应,确认百木源等3家公司存在向林某某回流资金的情况。基本手法是:观复贸易通过公司账户按拟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将资金汇入这3家公司的账户。这些资金当日被分别转入几个个人账户,由这些个人账户扣下开票费后,回流到林某某的个人账户。其中百木源收取开票费280余万元。

接下来,办案组准备到山东、江西调查取证,同时敦促林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全部过程。林某某似乎觉察到了什么,2015年春节后突然失踪。

交锋
税警联合千里转战,揭开骗税大幕

在警方帮助下,办案人员很快掌握上述3家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理的活动信息。

2015年5月21日16∶40,警方侦查得知鑫达盛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在浙江温岭老家,办案组立即赶赴温岭。当晚10时许,谢某某承认自己与林某某没有货物交易,向林提供的18份发票都是虚开的,共计金额174.73万元,税额29.7万元。

同年6月11日6∶00,公安部门利用技侦手段,将藏在奉化的观复贸易实际经营人林某某刑拘,同时找到观复贸易原财务人员朱某某等,询问得知观复贸易的出口业务反常。但林某某坚持说其与山东企业的业务是真实的。事后林某某供述,是山东的张某某让她这样做的,说会给她120万元。次日,林某某交代了其出口骗税的过程。

2011年1月,林某某在上海认识了李军某,得知在深圳可以做一种生意:有人会把报关单等出口资料办齐,然后根据报关单上对应的信息,联系好上游厂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那边会把一套完整的出口报关资料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资料各要支付约7%的手续费,如果退税率是15%,外贸公司就得到1%的好处。

2011年12月,经李军某介绍,她与深圳的刘志亮取得联系,找到山东的徐某某,经徐某某又认识了济南富源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根据她带去的退税资料,杜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多万元,按7%收取手续费。次年11月,她又从向杜某某处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万元左右。两笔合计取得发票33份,价税合计349.24万元。2012年7月,林某某又通过刘志亮从鑫达盛取得虚开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4.44万元。

鄞州区国税局认为涉及富源木业的两笔业务有疑点,一直未予退税。而林某某已预付给刘志亮手续费,就向刘讨要,后者2012年底失联。林某某直接找到山东的徐某某,让其负责提供退税单证,并由徐介绍找到了百木源加工厂,做起同样的生意,具体操作由张某某(百木源的实际经营人)的侄子武某某实施。之后,也是因林某某未拿到退税款,徐某某与林某某失联。此后,林某某直接与张某某联系,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腾达的老板荆某。2012年11月~2013年7月,林某某共从张某某处取得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481.51万元,税额591.86万元;2013年12月~2014年4月,取得腾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70.62万元,税额97.01万元。

根据林某某交代的情况,2015年6月16日,税警办案组一行6人赶赴山东惠民县,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找到了张某某家。但张开始避而不见,在被告知要对其实施网上追逃后,才与武某某赴约接受询问。

据这二人供述,百木源和腾达完全是卖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具体手法是:林某某制作好与百木源、腾达的购销合同,快递给武某某或荆某。经签字确认,由林某某通过手机短信或QQ把开票信息发给武某某。武某某、荆某据此开具发票,并连同盖过章的合同、出库单等由武某某快递给林某某。林收到发票后,月底把钱打到百木源、腾达的账户上。之后资金的流动方式与办案人员此前通过账号信息发现的一致。

同年6月24日,办案人员取得腾达法定代表人荆某、股东郭某某的笔录,证实腾达与观复贸易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所开增值税发票全部是虚开。

同年7月15日,办案人员再赴山东,取得了徐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徐某某在富源木业与观复贸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交易中充当了中间人角色,从中获利10万元,在百木源虚开发票中获利3万余元。杜某某则获得票面金额4%的好处。徐、杜均承认富源木业与观复贸易无真实业务往来,有关发票全部是虚开。

至此,本案基本告破。办案人员查实,观复贸易根据所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信息,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多家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4份,金额4525.36万元,税额 769.31万元,价税合计 5294.67万元。

2015年11月10日,公诉机关起诉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伪造的相关出口退税凭证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申报金额600余万元,实际骗取金额182余万元,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照我国刑法20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林某某没有上诉。目前,与本案虚开发票有关的7名嫌疑人已另案处理,但向林某某卖报关信息的刘志亮等人均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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