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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企业报关须知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来源:天津海关



前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习总书记“接现京津冀协同发展,要着力加大对协同发展的推动,自觉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抱成团朝着顶层设计的目标一起做,充分发挥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发展协调机制的作用”的要求。海关总署推出了“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措施,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努力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提高海关把关服务效能,实现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
  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海关政策,提高通关效率。我们编写《百问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企业报关须知》,由于编辑水平限制和时间仓促,恳请批评指正,其中不全面之处敬请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京津"双城记"发展战略后,海关总署立即着手研究京津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并于2013年12月专门召开了京津海关合作专题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京津海关业务一体化"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并成立了北京、天津海关联合组成的改革研究课题组。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海关海关总署随即将京津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范围,扩大到石家庄关区,确定实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捉高海关把关服务效能,实现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
  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推广目标是什么?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又一重大改革项目,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海关总暑还将陆续推进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争取使我国沿海地区的海关通关能够全面实行区域一体化。
  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推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执法统一。统一执法规范,统一作业流程,统一参数设置,统一验放标准,提供标准化的监管和服务,规范自由裁量权。
  (2) 严密监管。依托京津冀海关各自监管优势,发挥海关监管资源实效,各尽其职、联防联控,形成各领域各环节行协调、严密有效的监管链条,构建扎实严密的区域海关监管工作体系。
  (3)简便高效。落实简政放权,简化流程、简便手续,有效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保护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满足企业合理诉求。
  5、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意义有哪些?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京、津、冀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将直接受益,社会效益将得到充分放大:一是促进京津冀经济互动互补,发挥各自特点,实现各自发展方向和目标,加强京津冀乃至环渤海地区紧密联系和相互促进。二是促进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优化配置自身资源,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享受贸易便利化的成果,同时吸引更多项目选择京津冀落户,提高地区经济活跃度。三是将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对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产生良性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促进周边产业发展。
  6、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企业进出口物流有哪些促进作用?
  京津冀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后,三地海关都可以放行所在地区企业在这些口岸进出境的货物,使得进出口物流更顺畅。这种通关的一体化,将为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创造更加便捷的条件,进而为三地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海关监管服务条件。
  7、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的监管和服务会有哪些改进?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出了很多服务企业的措施,海关监管和服务会更加到位。比如,在海关专业认定、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方面,实行京津冀关区互认,企业只需要办理一次申请,无需再到另外两关进行申请,另外两关自动认可。
  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止通关会有哪些便利?
  京津冀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后,跨区域通关变得更为便捷,三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申报的海关,除了需要查验的货物要在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外,可以实现跨关区的放行。
  比如天津企业在首都机场进境的货物,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企业可以直接向天津海关申报货物进口,而不必再到北京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天津海关可以直接对货物进行放行处理,首都机场海关则根据天津海关的放行指令放行货物;货物放行后,企业可以直接将货物运输到厂,不必再通过地面航班的运输形式周转至天津机场后,再运输到厂。
  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企业的通关效率是否有影响?
  实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尊重企业的自由选择,满足企业合理需求;同时通过为企业提供标准化的监管和服务,充分发挥区域内海关的优势,进一步捉高通关效卒。
  1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什么时间启动?
  北京、天津海关将于2014年7月1日,率先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试点工作。
  11、石家庄海关预计什么时候会加入到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
  日前三个海关已经就相关工作进行共同研究,2014年10月份前后,扩大至石家庄海关,至此实现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全面推开。
  1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各海关如何解决跨关区协调配合的问题?
  在推进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三地海关专门成立了涉及各个业务领域的专项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统一的执法标准,使企业无论在任何一个海关办理海关事务,都受到同样的待逝,就像一个海关一样。
  1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区域通关中心是指什么?
  区域通关中心是指在保持现有海关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机制创新,将原先各自独立的通关管理体系,通过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形成区域联动的通关中心。
  1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的统一申报平台是指什么?
  统一申报平台是指在京津冀口岸通关的企业在获取舱单信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口岸向海关提交报关信息。
  15、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的统一专业审单是指什么?
  统一专业审单是指京津冀海关开展跨关区审单作业,按照商品分工实施专业化审单,实现同一商品同一审单标准。
  16、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的统一现场作业是指什么?
  统一现场作业是指京津冀海关各业务现场根据审单部门的统一指令,完成海关接单、征税、查验和卡口核放作业。
  17、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共包括几种通关方式?
  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为企业在京津冀口岸通关提供了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等多种通关方式,企业可根据物流需要自主选择通关方式。
  1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口岸清关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企业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而口岸清关模式下,企业必须在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传统转关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转关是指进口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在海关监管下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或者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企业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进行转关运输,海关对运输过程实施监管。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办理申报、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对于已在现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运输车辆,而不必使用海关监管车。
  2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管理类别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时,可向属地海关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企业类别和守法情况有相关要求,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并取得海关批准;而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适用企业不需向海关申请。
  2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 “属地申报、属地验放”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指符合管理类别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时,可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对企业类别有要求并需要经海关批准才能适用,而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适用企业不需向海关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办理申报、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
  2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企业的异地报关权限如何实现?
  根据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需要,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放开企业异地报关权。
  2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报关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办理注册登记。
  2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5、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报关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的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
  26、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7、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企业在非注册地海关开展代理报关业务是否需要设立分公司?
  不需要设立分公司,可以直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2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非注册地海关开展代理报关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
  2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报关单位报关人员在非注册地海关开展报关业务是否需要备案?
  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开展报关业务。
  3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京津冀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应当到哪个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3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申请担保验放资格的流程和条件是否调整?
  不调整。企业需向注册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申请审查企业资格及资质条件后,作出决定。
  3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适用企业范围是什么?
  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京津冀地区的企业都被视为一个关区的企业,都能享受一体化通关待通,即各种类别的企业都可以适用一体化通关模式。
  3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扩大?
  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改革区域将被视为一个关区,原来对报关企业报关地点的限制也打破了,三地报关企业不但可以在本地区开展报关业务,也可以到另外两个地区发展业务,既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条件,也促进了报关业的竞争发展。
  3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企业是否可以跨地区申报?
  2014年7月1日改革启动后将允许京津冀区域的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
  35、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可以任意选择申报海关吗?
  不可以,企业可以选择向企业注册地海关或者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不得向第三方海关申报。例如:天津企业通过首都机场空运进口货物,可以选择在北京海关或者天津海关申报,不能在石家庄海关申报。
  36、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如何选择申报口岸?
  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
  37、京津冀企止在一体化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时向哪个海关申报?
  京津冀企业在一体化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时,申报方式不变。
  3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专业审单的分工是如何划分的?
  一体化区域审单中心按照传统审单优势进行商品分工,开展专业审单,其中北京分中心负责审核航空器、电气仪器等商品;天津分中心负责审核车辆、矿产品等商品。
  3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专业审单的具体税则章节是如何划分的?
  目前,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7月份在京津两关先行推开,专业审单的具体税则章节按下表划分:
  北京海关(共47章)
  天津海关(共50章)
  ▲第1章 活动物
  ★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5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3章 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6章 活植物茎、根;插花、簇叶
  ▲第4章 乳;蛋;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等水果的果皮
  ★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16章 肉、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17章 糖及糖食
  ★第10章 谷物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等;面筋
  ★第19章 谷物粉、淀粉等或乳的制品;糕饼
  ★第12章 油籽;子仁;工业或药用植物;饲料
  ▲第20章 蔬菜、水果等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21章 杂项食品
  ★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第15章 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
  ▲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饲料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的化合物
  ★第25章 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
  ★第30章 药品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科制品化妆盥洗品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
  ★第36章 炸药;烟火;引火品;易燃材料制品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31章 肥料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32章 鞣;着色料;涂料;油灰;墨水等
  ★第42章 皮革制品,旅行箱包,动物肠线制品
  ★第34章 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塑型膏等
  ★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46章 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49章 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50章 蚕丝
  ★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51章 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57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45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47章 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废纸及纸板
  ★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63章 其他纺织制品;成套物品;旧纺织品
  ★第52章 棉花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53章 其他植物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66章 伞、手杖、鞭子、马鞍及其零件
  ★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67章 加工羽毛及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56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线绳制品等
  ▲第69章 陶瓷产品
  ★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刺绣品等
  ★第70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59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刺绣品等
  ★第71章 珠宝、贵金属及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68章 矿物材料的制品
  ★第82章 贱金属器具、利口器、餐具及零件
  ★第72章 钢铁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73章 钢铁制品
  ▲第85章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
  ▲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75章 镍及其制品
  ★第90章 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其零附件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
  ★第91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78章 铅及其制品
  ▲第93 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79章 锌及其制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第95章 玩具、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枕器具及零件
  ★第97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86章 铁道车辆;轨道装置;信号设备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
  ★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92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96章 杂项制品
  40、按照税则章节划分,北京海关负责审核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为什么分工明细中北京海关47章,天津海关58章共计只有97章?
  根据《商品综合分类表》 (税则)序号排列共计98章,但是,其中第77章作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的保留章,因此实际只有97章。
  4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专业审单审结原则如何规定的?
  报关单仅涉及单一税号的,按照分工审结;报关单涉及多个税号的,分别累加归属京津两个分中心审核的所有商品项货值 (统计人民币值),将报关单派至累加货值较大的分中心,该分中心负责审结报关单。
  4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需要人工干预采取特殊申报操作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应如何向海关提出申请?
  对需要人工干预采取特殊申报操作的报关单电子技据,企业应向申报口岸现场海关或审单处提出书面申请。
  4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报关单被退单、挂起,如何与海关联系?
  企业可以在通关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模块中查询到报关单退单、挂起时海关发出的操作信息及联系方式。
  4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如何向审单中心提交报关单相关随附单证?
  企业可通过传真、网络传送等方式向审单中心提交报关单相关随附单证。
  45、人工审单的 “外转”是指什么?
  外转是指审单中心专业审单人员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继续审核的操作过程。
  46、“外转”的报关单是否需要转回审单中必?
  审单中心在进行报关单“外转”时,可选择是否需要转回处理,对不需要转回的外转报关单,可由现场海关验估岗位直接审结。
  47、海关对报关单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程序在哪个环节进行?
  由审单中心负责审结的报关单,对于审价和归矣的质疑、磋商由审单中心负责;计算机自动审结及外转后由现场海关审结的报关单,其审价和归矣的质疑、磋商由现场海关负责。
  4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涉及修改撤销的报关单,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对于涉及报关单修改撤销的,人工专业审单审结的报关单,由审结的分中心负责处理;计算机自动审结的报关单,由接单现场海关负责处理。
  4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涉及修改撤销的报关单,企业向哪个海关递交申请?
  对于涉及报关单修改撤销的,企业向接单现场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撤销纸质申请材料。
  5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现场作业有何变化?
  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核注核销、通关无纸化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均按现行规定办理,这方面不涉及企业的
  任何调整。
  5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单编码规则是否有调整?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各个海关的报关单编码规则仍采用现有规则,不作调整,即企业仍按照目前各海关报关单编码规则申报。
  52、企业采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需要提前和海关签协议吗?
  凡是在一体化区域内的口岸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体化模式通关,不需要与海关签署协议。
  5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企业与海关进行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是否只与一个海关签约就可以了?
  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仍然是由企业与需要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海关分别签约。
  54、选择一体化通关方式同时选择通关作止无纸化申报方式通关时对随附单据的要求是什么样的?
  申报时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 (或纸质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55、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对于涉及企业通关无纸化申披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有什么要求?
  一体化区域内海关将全面推广应用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逐步取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文本,规范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报关行为,有效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进程和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56、采用一体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如何确定货物查验地?
  对于采用一体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如果海关需要查验的,原则上应在口岸地实施查验。
  57、不适合口岸查验的货物,如何办理查验手续?
  对于特种设备等不适合口岸查验的特殊货物,企业提出在属地海关实施查验申请,经海关同意后,由口岸海关按进口转关运输方式将货物转往属地海关,属地海关实施转关运输途中监控、货物查验。
  5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运输工具在哪里备案?
  运输工具的备案仍然采取原有模式,在运输工具所属公司所在地海关或运输工具进境地海关各案。
  5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可以跨关区发送舱单吗?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改革后,不能跨关区发送舱单,仍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6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口货物如何实现实货放行?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于已经实现实货电子信息自动核放的,卡口自动放行;对于尚未完全实现实货电子信息自动核放的,无查验货物由口岸海关验核放行信息后放行货物,查验货物由查验地海关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6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申报地还是口岸地的监管场所发送?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后,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口岸地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
  6Z、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是否可以跨关区核注核销舱单?
  一体化报关单可以跨关区对进出口岸的舱单进行核对、核注、核销。
  6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能否跨关区查询
  舱单?
  海关将建设统一平台,对外开放舱单查询和舱单预录入查询功能,京津冀三地舱单信息均可查询。
  6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舱单修改、删除向那个关区申请?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后,企业应向接收舱单的海关发送该舱单修改、删除申请。
  65、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如果进口货物产生滞报,可以任意选择海关缴纳滞报金吗?
  不可以,对于通关过程中产生的滞报全,企业需要向接单现场海关缴纳。
  66、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通关过程中如果产生滞报金,向哪个海关申请减免?
  实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企业通关过程中如果产生滞报全,应该向企业申报时选择的接单现场海关申请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67、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到哪个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审批手续。
  6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到哪个海关办理审批芋续?
  企业应到原办理暂时进出境审批手续的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6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退运出入境后,到哪个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退运出入境后,企业到原征收保证全的通关现场海关办理退还保证全手续。
  70、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的许可证件共有多少种,各是什么,监管证件代码是什么?
  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许可证件共有16种。包括:进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1)、出口许可证 (代码4)、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x)、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代码y)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代码2)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代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代码G)、自动进口许可证 (代码7)、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O)、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v)、入境货物通关单 (代码A)、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B)、密码产品和设备进口许可证 (代码M)、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代码P)、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
  71、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核销管理的许可证件,其申报要求与未联网证件有何区别?
  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应申领对应许可证件,发证机关除签发纸面证件外,同时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实施电子申报时,应将许可证件号码录入报关单对应栏目,供海关核销电子数据。现场交单环节仍应提交相关纸面许可证件。
  7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发证机关指定的货物报关口岸仅包括天津、北京或河北省一个口岸的联网核销管理许可证件,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向三地任一海关进行申
  报?
  可以。
  7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跨关区申报时如何解决海关担保跨关区的问题?
  为减少企业负担,海关将建立统一的海关税收担保数据库。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在海关进行备案和通关,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
  7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时在哪缴税?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施后企业在申报时选定的接单现场海关缴纳税款。
  75、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缴款书有无变化,会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
  没有变化,增值税抵扣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76、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退税在哪办理?
  在原征税地海关办理。
  77、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政策咨询要找哪个部门?
  税收政策咨询可以向海关12360热线咨询,或者向京津冀海关的关税部门咨询。
  78、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汇总征税有何变化?
  汇总征税试点期间,按现行规定办理。
  79、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非京津冀企业减免税货物在口岸通关有何变化?
  从企业角度看,减免税货物通关流程保持不变。
  8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纳税争议向谁申请复议?
  纳税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变,企业如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81、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辖权如何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179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各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各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各案、审批手续。
  8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问题咨询应向哪个海关提出?
  在货物进出口之前的商品归类问题咨询企业可向一体化区域内任一海关提出。
  83、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遇到海关通关现场对同一商品归类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企业可要求提出问题的海关现场向本关区归类职能部门反映,由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84、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遇到归类问题应向哪个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咨询?
  企业向提出归类问题的现场海关或审单部门的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进行咨询。
  85、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是否互认?
  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束互认。
  86、什么是京津冀异地加工贸易?
  是指注册地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这三个直属海关中另一直局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87、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须凭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及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88、经营单位能否委托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89、京津冀海关为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咨询服务?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统一服务热线”,对企业提出的“通关状态查询”、“通关疑难咨询”等业务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90、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怎么办?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都属于纳税争议事项,企业应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该怎么解决?
  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92、企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有哪些?
  企业可以采取当面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邮寄至海关,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发至海关复议受理邮箱。
  93、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什。
  9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相关证据。
  95、天津海关作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北京海关是否有效?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有效。
  96、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海关是否有效?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内海关有效。
  97、一地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的《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能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以《备案表》中注明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京津冀三地海关内部可以互查公式定价结果,予以参考,但是《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各案表》只在各自关区内有效。
  98、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一体化区域内其他海关是否采纳咨询结果?
  由于价格咨询结果可作为质疑、风险判断的依据,各海关直接采纳咨询结果作为海关估价的依据时,必须分析咨询货物的具体情况,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审定完税价格,因此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另一海关不能直接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99、海关为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通关疑难解决方案?
  海关为企业在一体化通关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一是实施首问负责制,问题受理海关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相关问题;二是定期整理、汇总、筛选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咨询问题,确定标准统一规范,形成汇编,对内对外发布,三是制定京津冀海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方案,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卒,使企业提出的咨询和问题得到最为迅速、满意的答复。
  100、为推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在加强与口岸协作单位的联系配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为推动京津其海关区找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将做好与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机场、铁路、邮局、银行、金库、商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保障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