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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所缴税款的归属问题分析

来源: 2021-09-13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关于涉嫌走私货物被没收后曾缴纳的税款的归属问题,现实中曾出现一些争议,对企业的要求,大部分海关没有退还。那么,这些税款究竟应归属于谁?
  海关认为: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海关按规定征收税款,符合国家的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企业存在走私行为,被缉私部门事后查实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先前征税行为无关,不能把事先海关合法征税的行为与事后司法机关的判决相混同。
  企业的观点是: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在进出口贸易中,税款依附于进出口货物,只有有货物的进出口,才会出现征税问题。如果货物因被认定违法而没收,此货物不存在于进出口环节中,也就不存在应税货物,税款自然不应缴纳。如果已缴纳的,应予退还。
  换一种情况,如果企业低报价格进口,在尚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被海关发现走私事实,在追究了当事人刑事责任并没收涉案货物后是否还要要求企业缴纳税款?事实上当然不可能缴纳。同样的道理,已经缴纳的也应予返还。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偷逃税款尚未达到人民币25万元,海关将依照走私行为对企业进行罚款加没收走私货物处理,具体处罚款项可见《实施条例》第九条。但第九条从未规定被没收的走私货物还需缴纳税款。
  事实上,关于此情况下企业缴纳的税款应否退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但也没有规定不允许退还。在法律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遵守两个原则:对当事人,“法无禁止即允许”,对行政机关,“法无允许即禁止”。或者再退一步,如果涉及行政诉讼,海关需要举证说明自己不予退还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