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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申报重要通知:两证合一系统更新官方应对指引来了

来源: 2021-09-13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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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证合一“工作的启动通知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晚19点与海关端系统同步更新程序,请各企业15日凌晨后在使用系统;


2、2019年10月15日起,各类原产地证书编号中的企业备案号调整为 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或组织机构代码,由系统实现调整。 请有做报文导入的企业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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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规则自10月15日起发生变化,请各企业务必注意以下提醒:


1、10月14日下午15点前尽量将当天的证书申报完成;


2、如有退单,请修改后尽量在16点前再次申报;如果来不及,15日起请复制原证书按照新证书重新申报,原证不要在申报;


3、10月15日之前暂存的数据,在15日之后暂存、申报时要按照新规则修改证书号后才能成功。


小二君温馨提示:请各企业用户根据以上注意事项,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以免影响正常申报!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

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 自2019年10月15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19年9月23日


转自: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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