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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方式申报规范——无代价抵偿货物

来源: 2021-09-0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无代价抵偿货物,监管代码3100,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如果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填制规范及要点:

1.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应为“其他9900”。

2.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期限: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应提交的单证包括:原进出口报关单、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的报关单或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原进出口货物短少的不需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如有必要,应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或“其他法定299”;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

补偿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退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报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5.凡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应提交《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文/大连海关 宋雪